
案件事实背景
2021年3月,原告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与被告南京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张某某向XX公司支付了共计147万元购房款。然而,之后被告却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走到了法院。
核心争议点
第一,款项支付是否到位;
第二,XX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第三,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争议点拆解
1.款项支付是否到位
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张某某向XX公司支付了147万元购房款,有相关支付记录为证。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主张自己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因为钱是在售楼处交给XX公司的。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原告在售楼处向XX公司支付款项,符合正常的购房付款流程。原告有理由相信自己的付款行为是有效的,所以认定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2.XX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查明的事实: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并且收取了原告的购房款。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进行销售和收款行为,自己有理由相信其代表被告,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则不认可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公开进行销售活动,原告基于此产生合理信赖,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被告XX公司具有约束力。
3.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法院查明的事实:疫情期间确实对施工进度产生了一定影响。同时,原告在付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当之处。
双方各自主张:被告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原告则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考虑到疫情对施工进度的影响,以及原告付款过程中的不当,认为被告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是合理的。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买房时,一定要确认收款方的身份和权限,最好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开发商,并保留好付款凭证。如果遇到渠道方参与销售,要让开发商明确其权限。同时,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成功收房,虽然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未得到支持,但也为购房者在类似情况下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参考。俞雯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和南京大学,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办案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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