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量刑规范化最新意见是什么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个人应负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一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优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整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对于具有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活着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优先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同时具有前述两种以上优先适用量刑情节的,应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再次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的所应判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量刑的执行,在法律上意味着自己的利益维护有着具体的规定来约束,不仅体现了法律的规范性,另一方面就是自己的权益维护有着法律上有着一定的支持,所以自己在进行合理处置的时候,应该积极践行有关的规定,从而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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