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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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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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和单位接触了劳动合同以后,就意味着和这个单位已经没有什么关系了,但这个时候往往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说解除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怎么办?这个时候原单位肯定是不会交了,但是可以去办理,然后自己去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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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和单位接触了劳动合同以后,就意味着和这个单位已经没有什么关系了,但这个时候往往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说解除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怎么办?这个时候原单位肯定是不会交了,但是可以去办理,然后自己去缴纳社保。

办理手续手续后,要拿到离职证明、社保手册、医疗保险缴纳单,然后,先到劳动局办理失业证注册失业;才能到人社局办理社保转接,就可以自己缴纳社保费用。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要注意,必须获得经济补偿,还有失业金补贴。

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配合办理档案社保等迁移手续,有新工作单位的,可以将档案社保等转移至新单位,没有新单位的,一般当地人才市场会提供暂时接收的手续,可以咨询一下。入职新单位一般都会要求提供离职证明,在离职的时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所以当我们和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以后一定要尽快交接一些必要的手续,一些重要的文件也要留着,以免日后出现纠纷。至于解除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话也只有证明失业后,再去办理社保交接,之后就可以自己去缴纳社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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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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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职工所缴纳社保是带有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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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纳19,个人缴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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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缴或未按照本人工资缴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者到劳动局的社保稽查科投诉举报,由其责令用人单位补缴(该情形下补缴,用人单位一般会被处以行政罚款等处罚)。法律法规对社保补缴没有时效限制,但在北京实践操作中,每年会公布申报补缴基数差的时限,如果超过时限没有申报补缴差额的,有可能对相应期限内的补缴不予处理。因此,曾素贞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劳动者,一旦发现单位有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违法情形,应及时维权,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用人单位未依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保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如农业户口的劳动者,在北京不能办理社保补缴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保手续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现金赔偿。或如未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劳动者损失。)
3、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或没有按照本市规定的险种办理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风险缴纳,因此,如果确需用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维权的,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曾素贞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认为:该款明确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根据我国有关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项社保缴纳的具体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保的,即应为“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违法情形,因此,无论是依据“未缴纳”还是依据“未足额缴纳”,均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会议纪要》将第38条规定理解为只有未缴纳或未按北京市规定险种缴纳才可依据该条规定解除合同,其在事实上对该法律的适用进行了限制。而该限制无疑对劳动者的维权带来了更大的难度,让用人单位的违法提供了更充分的依据。另《会议纪要》并非立法解释,甚至连司法解释都够不上,因此,曾律师认为不应当依据这样一份文件来限制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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