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混同人格的表征因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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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混同人同的表征因素有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实践中,人格混同的情形不限于上述三个方面的表征因素,诸如电话号码一致、宣传内容一致等。在认定人格混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在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结构之下,控制公司对其下属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是一种经常性的状态。
公司法混同人格的表征因素有哪些?

公司法混同人格的表征因素有哪些?

第一,人员混同。这是指关联公司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公司之间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甚至雇员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

第二,业务混同。这是指关联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彼此不分。如同一业务有时以这家公司名义进行,有时又以另一公司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无法分清与哪家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第三,财务混同。这是指关联公司之间账簿、账户混同,或者两者之间不当冲账。需要注意的是,关联公司依法合并财税报表,以及在分开记账、支取自由前提下的集中现金管理,不应被视为财务混同。

上述三种情形是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典型表征,是人格混同的常见表现形式。实践中,人格混同的情形不限于上述三个方面的表征因素,诸如电话号码一致、宣传内容一致等。在认定人格混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在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结构之下,控制公司对其下属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是一种经常性的状态。如,在人员方面,集团公司会向下属公司派遣管理人员;在业务方面,集团公司会对下属公司制定统一的业务规范,下达统一的生产经营计划,进行统一考核;在财务方面,集团公司会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等等。我们认为,这种统一的管理,只要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在控制公司没有滥用权利、侵犯下属公司独立人格的前提下,不属于人格混同。

如何认定人格混同?

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但是公司法人制度在发挥其推动投资增长和迅速积累资本的同时,也可能被股东用作逃避契约或法律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20世纪初,美国法院首次通过判例否认了公司法人人格,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也通过判例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身内涵丰富,情形多变,成文法难以将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各种情况一一列举。本案例中涉及的关联公司之间人格混同的情形,即属于公司法中未明确具体规定的。

本案例裁判要点第一点中载明:“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产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该裁判要点表明,在上述情况下,可以认定关联公司构成人格混同,但准确地说,该裁判要点并非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定义或概念。要严谨准确地表达人格混同的概念,是一个比较困难的课题。虽然一般认为,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关联公司之间界限模糊,如资产部分、人员交叉、业务混同,甚至注册地、营业地、银行账户、电话号码等完全相同,令外界无法分清交易对象,但由于人格混同的表现形式多样,混同的手段也不断翻新,一旦确定某一表现形式构成人格混同的表征,则某些公司必然尽力规避这些表征,同时依然保持有实质混同,使债权人的取证和法院认定判断是否构成人格混同的难度大大增加。但是,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可以考虑一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综合上面所说的,人格混同对一个公司来说是有很大的威胁,如果几方混同之后,会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各个部门不能更好的独立,从而参杂着很多不好的因素在里面,所以,在管理一个公司的时候,一定要把这些部门很好的区分出来,才能更好的管理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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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
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
1、财产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使公司缺乏的财产,也就失去了人格存在的基础。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营业场所相同;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者其他财产混合;公司与股东的账簿合
一,账目不清;股东随意调配公司的财产,或者转为股东个人财产等,都导致财产混同。
2、业务混同。业务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从事同一业务,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又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行为,以至于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方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3、人事混同。人事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互相交叉,即多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表现在:董事会人员互相兼任,高管人员统一调配,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公司与股东尽管形式上,但实质上互为一体,公司因此失去的意思机构。
现实生活中,人格混同外部表现主要有下面几种:
(1)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
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系的法人实体,但没有自己的财产,故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性,据此,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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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如该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程度,那么表面上看似乎是两个相互的企业,但实际上已合为一体,从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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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出资组成数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的,实际上它们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董事、监理相互兼任,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投资者一人掌握,从而产生数个公司间人格混同。法人人格混同是否认公司人格的标准之一。因此,公司股东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人制度的各项规定,这样才可以充分保障公司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才能实现公司制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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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混同。业务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从事同一业务,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又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行为,以至于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方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3、人事混同。人事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互相交叉,即多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表现在:董事会人员互相兼任,高管人员统一调配,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公司与股东尽管形式上,但实质上互为一体,公司因此失去的意思机构。
现实生活中,人格混同外部表现主要有下面几种:
(1)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
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系的法人实体,但没有自己的财产,故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性,据此,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
在企业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如该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程度,那么表面上看似乎是两个相互的企业,但实际上已合为一体,从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3)姐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
一人出资组成数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的,实际上它们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董事、监理相互兼任,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投资者一人掌握,从而产生数个公司间人格混同。法人人格混同是否认公司人格的标准之一。因此,公司股东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人制度的各项规定,这样才可以充分保障公司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才能实现公司制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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