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关联关系责任由谁承担?
公司法关联关系责任应当与控制公司一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法人人格的否认的适用是根据公司人格被他人控制或操纵而不再具有独立性并且被利用导致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从而否定法人人格,允许债权人向公司股东或关联公司直接追索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建立于公司在经营中严格贯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严格分离原则的基础上,是否贯彻财产、利益、业务、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分离,是判断是否具有独立法人的标准。所以,认定公司法人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实务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判断:
其次,业务和利益分配是否混同。若公司与股东或者公司的关联公司的业务不分离,从经营过程无法判断业务的真正归属,或者相互之间经营的收益不加区分,任意配置,也应认定为公司人格混同。在笔者办理过的上述案例中,A、C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完全相同,且A的近三年来的所有财务报告均为负增长,公司资产全部低价转移至C公司,所有优势业务客户全部转移至C公司;而C公司与A公司主营业务相同,且呈现持续的增长态势。很明显,两公司股东通过业务和利益分配方案,一公司持续负债,另一公司持续盈利,两公司在业务和利益分配上存在混同。
对于主张存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并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中,可以参考以下的应诉思路:
再者,申请法院调查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的经营数据,并对其中的主营业务进行审查,核实两公司的大客户是否一致;
最后,若上述信息均无法核查,试图寻找两公司的关联性,比如实际经营地址、办公电话、行政人员等是否一致,甚至是合同模板是否相同等。
在具体认定两公司的具体情形: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综上所述,公司法中对于各种类型的公司之间的法律及经济关系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因为如果不在事先表明界限就会导致公司在出现债务侵权纠纷的过程中让债权人难以确定其追究的对象,而关联关系的公司此时应该负担起连带的责任共同向债权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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