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缪先生觉得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便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以及开具离职证明。4月2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了他的其他仲裁请求。可公司不服,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是合法解除,理由是缪先生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不符合录用条件。
收到法院传票后,缪先生委托了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和陈xx律师处理此案。朱秀芳律师深耕劳动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第一时间和缪先生深入沟通,明确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他们认为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确定了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的抗辩思路。
庭审中,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对公司主张的三大解除事由逐一进行驳斥。对于“简历造假”,缪先生的工作履历和社保参保单位能相互印证,公司也没证明缪先生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而且公司在他入职时就知道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当时没异议,现在说简历造假没事实依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属于《员工确认书》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从公司支付的工资来看,缪先生入职后也不存在无故缺勤,该解除事由无事实支撑。“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通知和施工计划无法证明已送达缪先生或由他制定,缪先生也不认可,缺乏有效证据。此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里只说“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没明确录用条件和不符合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都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先生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公司应向缪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从这个案例咱们能学到,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要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咱可以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以来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正是多年的积累,让她在本案中能精准锁定争议核心,全面梳理证据链条,在庭审中专业抗辩,成功维护了缪先生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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