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监管机构是哪个部门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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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质量监督机构是当地住建部下属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其受政府委托,依法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进行巡查、抽查。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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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质量监管机构是哪个部门?

房屋主题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新房找开发商,二手房找物业处理。投诉可以找以下单位:消费者协会、质监局、建设委员会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二、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是什么?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三、房屋质量主体不合格怎么办?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一起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综上所述,房屋质量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可能导致无法使用,影响业主的人身安全。开发商搞商品房建设,除了受到监理单位的内部检查外,还会受到政府部门监管。质量监督站就是主要负责对房屋质量监督管理的,在工程竣工后负责验收评定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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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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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准备去某工地驻守,监督检查关于质量问题。需要了解一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制度有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二、项目要保证工程质量,由分管副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检部组成的质量安全体系,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现场监督和检测及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行施工、检验、监管现场三同时制度,到关键部位时,公司相关领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以及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督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严格把好材料进出质量关,所有材料、配件、设施使用前必须获得职能部门检测同意或标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七、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八、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不达标不予签证、付款。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你好,我朋友在做一个关于质量方面的工作,是房屋类型的,请问大家房屋质量安全监管方案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抢险救灾、临时性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和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其它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对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属于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监督工作不代替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法履行职责所应担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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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法承担各自的法定责任。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代替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监督机构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当地未设立监督机构~或监督机构经考核不合格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监督人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项目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项目监督工作~受聘人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章 质量安全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本文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 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 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三, 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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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五, 抽查工程施工安全,
,六, 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七,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八, 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 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十,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本文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文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文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文所称施工安全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法定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施工安全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的监督~以抽查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各级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监督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经费情况~以及本辖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本机构的年度质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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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监督计划,以下简称“机构监督计划”,。机构监督计划宜体现差别化监督原则。
机构监督计划应当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监督机构存档,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机构监督计划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机构监督计划作出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将调整或变更后的计划报原批准部门批准后再行实施。
第十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按照已经批准的机构监督计划编制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应包含监督的方式、抽查的频次、监督抽测的次数及监督抽查的主要部位等主要内容。
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实施~监督机构应将监督小组和项目监督计划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二, 制订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召开监督告知会议。
,四, 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其他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监督采用抽查方式进行。
,五, 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重点内容是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监督采用现场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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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六, 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监督采用现场抽查方式进行。
,七, 对住宅工程的逐套验收的结果进行监督抽查。
,八, 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
,九, 撰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资料、技术标准和信息。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生产、试验现场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
,三, 发现工程实体有质量安全隐患或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
,四,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事实、所受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结果~应载入其诚信记录。以上是对房屋质量安全监管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满意,祝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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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我省安全帽等五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质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
1、存在问题

1)无证生产情况十分严重。国家对特种防护用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已近十年,但一些企业明知故犯,仍在无证生产。

2)持证企业忽视产品质量问题,一些企业在领到生产许可证后,放松了质量管理,质保体系运行不正常,对产品质量不进行严格检测,无法保证每个批次的产品都符合要求。

3)防护用品的销售领域比较混乱。一些不具备护品销售条件的商业企业也经销劳动防护用品,这些企业普遍缺乏防护用品产品知识及销售规定的了解。有时明知有规定,但只顾赚钱,不考虑后果,造成不合格防护用品流入市场。

4)部分使用单位不能正确认识劳动防护用品的用途,为应付检查和省钱,购买无证的、劣质的劳动防护用品,这些护品无法起到防护作用,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带来伤亡事故的隐患。
2、提出以下要求:(
1)对无证生产企业,各级劳动部门要与技术监督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凡已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要认真开展一次护品质量自查整顿活动,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就地销毁,严禁出厂。二要提高对防护用品这一特殊产品的质量意识,清醒认识到劣质产品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按批次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整改。从六月起,全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实行质量月报制度,各护品生产企业必须按月向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上报每月产品的质量自检情况,各市每季度向省厅上报本地护品生产质量情况。省厅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抽检。(
3)省劳动行政部门继续实施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制度,经审查,符合经营条件的经营企业应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定点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货、销售、并做好售后服务,对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解决。(
4)劳动防护品使用单位必须到持有省劳动厅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的经销部门购买,也可到持有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购买。

5)各地劳动部门要把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纳入安全监察、监督的内容,发现使用无证产品要立即封存。省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检验站除生产企业进行正常的产品质量抽检外,还要加强对流通领域和用户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对生产、经销、使用不合格护品的单位进行曝光。摘自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对我省安全帽等五种防护用品国家质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苏劳护[1998]29号(199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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