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原告某X1与被告某X2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7年1月9日协议离婚。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里约定该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所有权,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2017年2月27日,双方还在青岛市xx公证处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了公证,再次确认房屋归某X1个人所有,贷款由他偿还。之后某X1一直履行还贷义务,但某X2却未配合过户,某X1为维护自身权益,将某X2诉至法院。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查明,某X1与某X2于2017年1月9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记载案涉房屋归某X1所有,某X2自愿放弃所有权,剩余贷款某X1偿还。2017年2月24日,双方又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再次明确房屋归某X1所有,贷款由某X1偿还。
原告主张,这些协议是双方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X2应按约定履行过户义务。
被告辩称,自己与某X1离婚时虽约定房屋归某X1,但后来签署过赠与协议,约定将房屋给女儿xxx。
法院最终认定,上述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是真实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某X2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赠与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法院查明,2019年5月9日,某X1与某X2签订《不动产赠与协议书》,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婚生女xxx,但该协议签订后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未完成。诉讼过程中,经询问双方婚生女xxx的意见,xxx表示知晓案涉房屋情况,对父母撤回赠与没有意见,同意房屋归父亲某X1所有。
原告主张,因案涉房屋仍有约xx万元贷款未偿还,过户给女儿条件不具备,继续登记在某X2名下风险极大,要求撤回赠与。
被告辩称,需征询女儿的意见,女儿同意才可以。
法院最终认定,赠与协议未完成过户登记,现某X1主张撤销赠与,且女儿也同意房屋归某X1所有,符合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第三,房屋首付款是否为某X2婚前个人财产,某X1是否需要返还?
法院查明,某X1称第一次离婚至复婚期间,某X2签订案涉房屋购房合同,案涉房屋首付及离婚前还贷均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主张,房屋首付是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返还给某X2。
被告辩称,购买案涉房屋系在双方离婚期间,首付款xx万元属于自己婚前个人财产,房屋给某X1,某X1要将该部分财产返还。
法院最终认定,某X2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首付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其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归原告某X1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某X1偿还。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某X1负担。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时,一定要确保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愿,并且明确具体。如果涉及财产赠与,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否则赠与可能随时被撤销。另外,对于财产性质的认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这起案件中,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支持了原告某X1的诉求,保障了其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的王谦律师。王谦律师执业近二十年来,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其中不乏像本案这样案情复杂、争议巨大的婚姻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制定了最优解决方案,最终帮助当事人赢得了房屋所有权。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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