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被继承人甲与原共有人乙共同登记为某村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利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案涉不动产被征收,总征收补偿款近200万元,由甲指定的侄女丙、第三人丁代为领取。甲在征收完成后与原告戊登记结婚,十余天后去世。戊以甲配偶身份起诉,要求分割甲名下二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并让丙、丁全额返还。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征收补偿款由丙、丁领取的事实,但缺失能证明丙、丁对补偿款有专属权益以及他们对甲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关键证据。
崔易蓬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进行权属与出资核查,梳理征收补偿明细,区分土地、房屋与后期添附物对应补偿项,指导当事人收集锌铁棚搭建收据、公墓购置凭证等证据,以此主张专属部分权益。其次固定赡养事实,调取2016年至2021年期间甲的多份住院病历、医疗费支付记录,走访多名村民制作证言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丙、丁长期照料甲生活起居、承担医疗开支,尽到主要扶养义务。还核实甲与戊的婚姻登记时间,指出双方婚姻关系仅存续十余天,且戊未能举证尽到扶养责任,反而存在不当喂养高糖饮品等可能影响甲健康的行为。另外,针对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申请对甲生前笔迹进行鉴定,虽因甲去世未被准许,但强化了“起诉非甲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逻辑。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原告可能会质疑丙、丁提供的专属权益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赡养证据的真实性。崔易蓬律师回应称,征收补偿明细清晰区分了各项补偿,锌铁棚搭建收据等能证明专属权益;住院病历、医疗费支付记录以及村民证言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赡养事实。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核心观点。认定案涉补偿款中部分锌铁棚、地砖、骨灰安置等对应款项不属于共有财产,予以剔除,最终认定甲享有的共有份额对应的补偿款金额为96万余元。采信丙、丁对甲扶养较多的主张,依据相关法律,酌情判定二人分得甲份额中30%的款项,剩余70%由戊继承。驳回原告关于全额分割99万余元补偿款的诉求,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最终判决被告丙向原告戊返还补偿款67万余元,远低于原告诉求的99万余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对结果表示认可,未提起上诉。
崔易蓬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权属与出资情况,固定关键事实证据,如赡养事实等,同时针对对方证据和诉求进行程序抗辩和逻辑强化,通过这些方式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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