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202X年X月,被告人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后可能引发不良反应,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他是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还自愿认罪认罚。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药,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依法惩处。而被告人这边,李宏瑞律师受委托后,核心诉求是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理由是被告人存在诸多从轻情节,值得从宽处理。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的关键证据有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检测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这些证据清晰地呈现了案件全貌。其中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明确了被告人的销售行为和获利情况,检测报告证实了减肥药中含有的有毒成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明知药品情况还进行销售,这些都成了明确其犯罪行为的关键。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支持适用缓刑主要基于多方面考虑。从犯罪情节看,被告人仅实施了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法定从宽情节上,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酌定从轻情节方面,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还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体现了认罪悔罪的诚意。综合这些因素,被告人符合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定条件。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最终判决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这起案子由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李宏瑞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做生意一定要遵守法律,不能为了赚钱就销售有毒有害的商品。大家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把控商品质量,了解所售商品是否合法合规。一旦涉及违法犯罪,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理。
结尾
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子,被告人最终获得缓刑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人性化,也凸显了从轻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作用。李宏瑞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有着丰富的经验。正是由于多年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梳理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全部情节,制定出有效的辩护策略。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对案件细节的敏锐把控,使他能充分阐释辩护要点,最终让法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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