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原告ZX与被告C某于XXXX年经人介绍相识,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ZX某,不过孩子患有童年孤独症。婚后两人感情基础薄弱,C某缺乏家庭责任感,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此前ZX曾起诉离婚,但因C某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而撤诉。后来,经ZX申请,法院于XXXX年X月X日判决认定C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CXX为其监护人。为彻底解决婚姻纠纷、明确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ZX委托范欣璐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求为: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ZX某随自己共同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
核心争议点
第一,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程序如何推进
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需先通过特别程序确认其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程序复杂且耗时。范欣璐律师团队首先梳理此前特别程序的判决结果,确认C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及CXX的监护人身份,确保离婚诉讼主体适格。同时收集了婚姻关系证明、子女相关证据、财产债务证据、感情破裂证据等关键证据,为诉讼奠定基础。
第二,孩子抚养权如何确定
婚生子患有孤独症,需兼顾其抚养稳定性与双方抚养能力,同时平衡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范欣璐律师从“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原告已承担主要抚养责任、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等角度,论证ZX某随原告生活的合理性。在与被告监护人CXX沟通时,也结合孩子患病需稳定抚养环境、被告无抚养能力等实际情况,阐明抚养安排的合理性。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涉及嫁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车辆等)分割,需明确产权归属与折价补偿标准。范欣璐律师提出“产权清晰+折价补偿”的分割思路,围绕房屋、车辆等核心财产进行协商,平衡双方权益,减少争议。
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范欣璐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XXXX)苏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最终结果如下:
1.准予原告ZX与被告C某离婚。
2.婚生子ZX某随原告ZX共同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
3.被告C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XXXX元(以车辆折价款XXXXX元抵算,余款XXXXX元由监护人代为支付)。
4.被告及其父母享有对ZX某的探望权,原告需提供必要协助。
5.被告名下房屋及配套车库归被告所有;原告名下XX牌汽车归原告所有,车辆折价款XXXXX元抵算抚养费。
6.房屋卫生间修缮设施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折价补偿款XXXXX元。
7.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8.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程序复杂。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通过合法程序确认对方的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在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孩子的抚养开支凭证、财产的产权证书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写在最后
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最终成功判离,并且明确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关键问题,维护了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范欣璐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多年来办理案件近千件,其中婚姻案件办理400多起。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她在处理这起复杂的离婚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关键。她先通过前置程序梳理、关键证据固定搭建扎实诉讼基础,又与法官充分沟通,优先推动协商调解,最终促成全面且具可执行性的调解协议。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