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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铜陵某投资有限公司以铜陵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报审结算核减比例超标为由,向安徽省铜陵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审计费。原、被告此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审计核减额超报审额5%的,承包方需支付核减额等额违约金并承担全部审计费。
该案处于一审庭审阶段,陈明祥律师面临着要在法庭上有力反驳原告主张,为被告争取有利判决的客观约束。陈明祥,2019年开始执业,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接受被告委托后,他全面梳理了施工合同、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审及审定资料等核心证据。在庭审中,他重点论证案涉违约金条款过于严苛、显失公平,指出被告不存在故意高估冒算行为,且案涉报审金额未超出最终审定金额5%,并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依法调整的代理意见。陈明祥这么做的理由是,通过对核心证据的梳理和分析,能够准确找出案件的关键问题和争议点,从合同条款的公平性、被告行为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有力辩护,为被告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明祥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承担审计费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判理由为案涉违约金条款对承包方过于严苛、显失公平,被告报审金额未超出最终审定金额5%,不构成故意高估冒算,扣除工程款无依据。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陈明祥律师对核心证据的全面梳理和对案件争议点的精准把握。他从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和被告行为的合理性出发,提出了有力的代理意见。这种处理方式将证据分析与法律论证紧密结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这类案件的处理中,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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