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女士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借款数额分别为一定金额,她还提交了转账记录以证明借款给付情况。她主张吴先生建出租房欠债而向其借款,且部分借款为现金交付。吴先生确认两份《借款协议书》借款事实,但对陈女士主张的借款给付情况不予确认,同时否认借款用于建造出租屋,称该借款为其个人债务。黎女士则提交了《离婚证》等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发生在她与吴先生离婚之后,她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名,也未收取借款。
梁国权律师接受黎女士的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他首先对陈女士提交的转账记录进行了详细梳理,发现部分转账时间在借款协议签订两年后,且数额远远超过借款协议的数额,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同时,对于陈女士主张的现金交付部分,由于没有证据支持,梁国权律师认为不应得到法院认可。
在庭审中,梁国权律师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民间借贷应当以两份《借款协议书》的意思表示为准,因此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仅仅限于两份《借款协议书》所涉及的金额,其余款项往来不构成民间借贷。对于借款本金数额,应当以证据的记载为准,陈女士主张的部分款项因不符合交易习惯,不应认定为借款本金。对于陈女士主张的年月以后给付款项,梁国权律师从时间、房屋估值、陈女士给付数额、强拆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认为该款项性质不是民间借贷,而是与黄圃镇某房屋的对价接近,且由于该房屋存在被行政强制拆除的情况,围绕违法建筑而发生的款项往来,在陈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用途合法的前提下,不应受法律保护。
最终,法院采纳了梁国权律师的观点。判决吴先生向陈女士给付一定金额及相应利息,驳回了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黎女士成功摆脱了不必要的债务纠纷。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民间借贷中首先需要注意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同时,要保留好转账记录等证据,避免现金交付无凭无据。在涉及大额借款时,要谨慎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如果发生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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