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信息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上诉人张XX委托执业已超六年的汪家道律师代理案件。张XX与闻XX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闻XX尚欠张XX借款本金2775000元。案外人宁波XX公司为闻XX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公司注销,股东承诺对未清理债权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闻XX上诉称自己不是公司股东,公司章程等文件上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且公司担保行为无效,不应承担责任。
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的汪家道律师,仔细审查了张XX提供的《还款计划书》《债权债务确认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确认了借贷关系和欠款事实。同时,他注意到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担保行为有效,但汪家道律师结合公司法规定,认为公司为股东提供关联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该担保行为可能无效。
法律适用的精准判断
有着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的汪家道律师,在二审中深入分析了法律适用问题。他指出,公司对外担保涉及公司及股东重大利益,需股东会决议,未经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张XX未审查担保行为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所以公司担保行为应属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汪家道律师据此为张XX争取合理权益。
股东责任的认定与抗辩
累计承办案件逾810件的汪家道律师,针对闻XX以签名虚假为由否认股东责任的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从公司成立至注销,闻XX一直未提出异议,且闻XX与闻XX系兄弟关系,即使签名非本人所签,也可视为默认行为。因此,闻XX应按出资比例对公司应承担的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部分支持了闻XX的上诉请求,但也认可了汪家道律师关于股东责任认定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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