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在校打架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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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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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学校、家长秉持平和心态,平静处理,以教育为主,对当事人不疏远,不打击,不放弃,找出学生打架的真正原因,分清责任,秉承“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处理打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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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们之间本质上根本就不存在着什么样的利益冲突,所以很难想象当今的校园暴力会发展到如此严重的一种地步,尤其是在人们眼中还特别小,很单纯的中小学生打架现在看来也已经不是个别现象了。但中小学生的年纪还特别小,所以,怎么处理中小学生的打架,关键就是在于学校,和家长之间的配合了,学校要找到打架的原因,家长之间相互协商赔偿的问题。

中小学生在校打架怎么处理?

一、教师务必要冷静,心态要平和。

我们应该明白,同在屋檐下的一家人之间都难免有摩擦。来自不同地方,不同家庭的未成年的中学生在日常相处时产生矛盾更是极其正常的现象。我们没有必要把中学生打架这样的事情当作洪水猛兽,没有必要咬牙切齿,恨之入骨。学生打架肯定是过于情绪化的表现。要是我们当老师的也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难免会暴跳如雷,不能正确处理和解决学生的问题。有一个平和的心态,保持冷静是我们妥善处理学生打架事件的前提。

二、以教育为主,对当事人不疏远,不打击,不放弃。

当前,我们处理中学生打架的事件时往往是以批评甚至谩骂为主,动不动就通知家长来学校。现在,某些学校领导还创造了所谓的“家庭教育”法:认为打架是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请家长把学生带回家一个星期进行家庭的教育。没有改变就继续在家里呆着,不能再来学校上课了。有个别主要领导还公开跟大家说:“学校没有办法教育你们了,让你们家长教育;家长也教育不了就让社会来教,让派出所来教”我们是不赞同这种处理方式的。显然,中学生是未成年人,正是接受学校教育的年龄,犯了点错误不足为怪。我们不应该疏远他们,也不要打击他们,更不能抛弃他们。

三、要找出学生打架的真正原因,分清责任。

我们以往面对打架的学生总是各打五十大板。不分青红皂白,凡是参与打架的学生一律要接受批评和处罚。这样简单草率的处理是很不妥当的,因为打架的双方很难服气。不妨举个例子:张三闲着没事,拼命踢门,刚好门撞到李四的脸,于是李四一气之下出来给张三一脚。像这样的情况,明显要先找肇事者张三啦。我们必须先让张三承认错误,并跟李四道歉。然后再找李四进行必要的教育。再比如:去年某校发生了多起女生因抢热水洗澡而打群架的事件,学校领导非常恼火,都一一严肃处理她们了,还把她们赶回家进行所谓的“家庭教育”。其实,说句良心话:学生之所以打架,学校本身也是有责任的。为什么不及时把水烧热?为什么没有提供足够的热水?为什么管理人员不尽责不及时处理等等。我们一味的责怪学生的确是有失公允的。

四、以预防为主,老师要勇于担当保护学生的角色。

中学生打架了我们当然要及时、妥善处理。但是,我们更应该防患于未然。在平时教育他们的时候,不能简单的冷冰冰的强调那些禁止的话。如“不能”“不许”“不可”等等。我们觉得,老师要主动承担起保护学生的责任,尽可能的减少打架事件。我们的做法是,在学生面前经常承诺:你们千万不要欺负别人,也不要说别人的坏话。在这个前提下,要是有人胆敢找上门来欺负你们,你们可以及时禀报我,我定会挺身而出。当然,这么说有点跟开玩笑一样,不过,我们已经在学生心目中有了威望,打架事件发生的几率必然大大减少。

五、要秉承“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处理打架事件。

我们老师往往喜欢把问题学生拉到办公室进行单独批评教育,失去了进行全体学生教育的良机。当然,单独教育是有必要的,但我们也应该借机警示其他同学。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综上,学校在发现了中小学生有打架的这种行为以后,学校和老师冷静的处理方法都是要找到打架原因,平时也要适当的对孩子进行各方面法律意识的普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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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中小学生打架怎么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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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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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学校侵权责任的规则一般而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跟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它是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要依行为人的主观意思状态来确定,而不是依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因其缺乏意思能力,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无法进行识别,不能预见其后果,他们是不可能有过错的,其依法律规定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学校因过错造成其侵害,无论过错程度大小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的侵害而言,民法无明确规定,但教育法律并未就二者做出区分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出发,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造成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智力发育到一定程度,对事物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对于侵害的发生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应以比较过失来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我国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该损害应按照对权利主张者在损害责任中的份额公正和公平地按照程度减少
二、如果要负责该包括哪些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费用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一医药费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包括你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二营养费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确定数额。是指为辅助治疗身体疾病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的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三误工费、护理费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受害人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四交通食宿费交通费根据你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陪护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住宿费根据你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算五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受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七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根据你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的,包括物品的维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为限。应当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合同、收据等来证明受损物品的价值,如果无法确定价值的,可以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
三、时效和管辖地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丧失胜诉权,因此建议在1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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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学生打架致重伤学校应该怎样赔偿 关于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学生的受伤情况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校园伤害事故有如下特点: 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2、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者在校春游、参观等,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间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 3、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4、校园事故中的加害行为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具体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设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也有可能引发校园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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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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