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项权证进度查询怎么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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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因为贷款需要相应价值的物品进行抵押而导致申请高额等级的公民需要将自己的房产所有权交给银行,但是房屋在实际上除了所有权还具备其他的权利,公民就需要去办理他项权以免影响到其他权利的行使,在成功办理之后着急想要具体的进度就可以拿着身份证明去房管局查询。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他项权证进度查询怎么进行?

因为贷款需要相应价值的物品进行抵押而导致申请高额等级的公民需要将自己的房产所有权交给银行,但是房屋在实际上除了所有权还具备其他的权利,公民就需要去办理他项权以免影响到其他权利的行使,在成功办理之后着急想要具体的进度就可以拿着身份证明去房管局查询。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他项权证进度查询怎么进行?

【查询方法】: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房产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颁发房产他项权证 ,该证由抵押权人留存,在房产证备注栏有记录,本人拿着身份证、房产证可以去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有关信息。

【领取方式】:根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房产在还完抵押贷之后,可以从抵押权人(一般是银行)那里取回房产他项权证 ,房主应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抵押手续,房产房产他项权证被收回,同时在房产本上注明抵押已解除。

房产证(Premises 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特点】:

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

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

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

【办理流程】:

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他项权证:是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

【类型】: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中国《民法典》第十四章专设了地役权的概念。

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筑、种植的权利。如建造厂房、住宅、种树、种竹等。

空中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设施的权利。如桥梁、渡漕、高架线等。

地下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等。

土地租赁权,是指出租人将土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并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土地借用权,是指无偿占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耕作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进行种植并获取收获物的权利。如单位征而不用的土地,应当退给农民继续耕种。

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转移抵押土地的占有,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土地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折价或者以变卖方式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因为大多数想贷款的公民都是比较着急而希望能够在办理他项权的事项上节省点时间,所以就希望能够及时查阅到相关的进度以便其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进行适当地催促,而公民申请之后查询的唯一办法就是直接到房管局要求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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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在还完抵押贷之后,可以从抵押权人(一般是银行)那里取回房产他项权证 ,房主应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抵押手续,房产房产他项权证被收回,同时在房产本上注明抵押已解除(《房屋登记办法》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二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房产他项权证查询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间。
第四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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