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一: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
2023年7月18日1时许,沈XX与沈XX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相约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某某街道福某某路“如某某酒店”附近打架。2时许,双方各自邀约了多人到场。期间,杨XX等人挑衅沈XX一方,沈XX再次邀约人员返回现场。3时许,杨XX、何某某、罗XX等十余人追赶并围住杨XX,对其实施殴打,其中杨XX持刀砍伤杨XX头部,何某某持刀砍伤杨XX左肩部,罗XX对杨XX拳打脚踢。经鉴定,杨XX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三:
犯罪地位认定:公诉机关认为罗XX作为积极参加者,与同行持械人员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而辩护方指出,罗XX跟随他人参与斗殴,仅对被害人实施拳打脚踢,未使用刀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查明,罗XX确实未携带及使用刀具,仅实施了拳打脚踢行为,认定其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量刑情节考量:公诉机关认为罗XX构成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辩护方则提出,罗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较弱,且系因缺乏监管、受朋友邀约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弥补了被害人的伤害,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方的意见。
是否适用缓刑:辩护方提出对罗XX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虑罗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其符合缓刑条件,最终判决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二:未成年人盗窃案
2023年8、9月期间,被告人赵XX先后至丽江市古城区、玉某某县多个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2023年9月14日14时40分许,赵XX在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使用螺丝刀准备拆卸一辆电动车电瓶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控制,后被出警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公诉机关查明,赵XX销赃所得共计人民币5690元左右,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同样有三:
犯罪情节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辩护方则强调,赵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弱,且案发时处于抑郁治疗期,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法院经审理,认可了辩护方的观点。
量刑情节考量:辩护方提出,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这些意见。
是否适用缓刑:辩护方提出对赵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虑赵XX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认为其符合缓刑条件,最终判决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依法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家长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心理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并引导解决。未成年人自身也要增强法律意识,明辨是非,避免受到不良诱惑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结尾
在这两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院最终都作出了缓刑判决,既依法惩处了犯罪行为,又给予了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田百川律师在办理这两起案件时,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制定了有效的辩护方案。田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自2021年执业至今,累计办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百余起。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能够从容应对,找准关键突破口,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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