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白XX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而自首情节的认定成为了整个案件的关键程序点。自2018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且专精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诈骗类经济案件的张志来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机会。
张志来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申请查阅了全部侦查卷宗。过去六年中成功办理上百件刑事相关案件的张志来律师深知,在盗窃罪案件中,自首情节的认定往往能够成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他仔细研究卷宗中的到案经过等材料,发现白XX是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张志来律师凭借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丰富经验,判断白XX的情况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张志来律师向公诉机关提出白XX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的观点。公诉机关初步答复认为白XX虽到案如实供述,但传唤到案不符合主动投案的条件,不构成自首。张志来律师结合自己办理多起类似盗窃案件的经验,补充理由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他还列举了自己曾办理过的类似案件,在那些案件中,法院均认可了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的情况。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意见,认定白XX构成自首。
在庭审过程中,张志来律师再次强调白XX的自首情节以及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等表现。有着丰富庭审经验的张志来律师,在法庭上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为白XX争取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白XX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张志来律师在凭借其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从关键的自首情节认定入手,通过与办案单位的有效沟通和在庭审中的精彩辩护,为被告人白X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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