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李XX因与刘XX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后就房屋产权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李XX出售名下房产支付新购房屋大部分首付款,还持续还贷,但一审法院以其未能证明婚约关系及出资为彩礼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此时面临着改变一审判决结果的巨大挑战,且需在法律和事实层面找到有力突破点。李同红,2000年开始执业,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处理婚姻、继承、房产纠纷类案件。他首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梳理。围绕一审核心争议点“涉案房屋是否为婚约彩礼”,指出一审法院将焦点错误限定,忽视了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强调双方有共同购房意愿与出资行为,符合共有关系构成要件。其次,系统整理了李XX的出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出资情况,并指出刘XX主张“赠与”缺乏依据且无证据支持。在庭审中,李同红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主张双方构成按份共有,应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还强调刘XX单方提前还贷不影响起诉前已形成的共有关系及出资比例。李同红这么做是为了准确还原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XX的主要诉求。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共有关系,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李XX享有涉案房屋71%的份额。但关于婚戒返还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本案从一审败诉到二审逆转,关键在于李同红律师在二审阶段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梳理和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这种方法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紧密结合,通过完整证据链支撑主张,为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产权争议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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