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上诉人赵X和被上诉人周X是母子关系,被上诉人孙X和周X在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孙X和周X买房时,赵X支付了首付款和契税311360元;同年孙X注册成立鲜果铺,赵X又支付了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及进货费等共计952508元。之后,赵X称这些钱都是借给二人的借款,要求孙X和周X共同返还。孙X则认为,赵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且赵X和周X是母子关系,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同时店铺是家庭共同经营,赵X的出资属于投资行为,并非借款。周X在一审中认可借款事实,但二审未到庭。
核心争议点
第一,赵X与孙X、周X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第二,购房款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
第三,店铺相关款项是借款还是投资?
赵X与孙X、周X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法院查明:法院查明赵X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但没有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与孙X、周X存在借贷合意。而且赵X与周X系母子关系,案件发生在周X与孙X离婚诉讼期间。
双方主张:赵X主张这些款项是借款,有支付凭证为证,且周X在一审中认可借款事实。孙X辩称赵X未提供借条等能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赵X虽有款项交付,但缺乏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周X是赵X的儿子,其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涉及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所以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因此,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赵X与孙X、周X存在借贷合意。
购房款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
法院查明:赵X作为周X的母亲,在子女购房期间提供了资金支持。
双方主张:赵X主张购房款是借款,要求孙X和周X返还。孙X认为没有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结合亲属间的特殊关系,不应认定为借款。
法院认定:法院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考虑到赵X与周X的母子关系,在没有借贷合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购房款为借款。所以,法院认为该购房款不能认定为借款。
店铺相关款项是借款还是投资
法院查明:案涉店铺成立于孙X与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作为家庭成员有出资行为。
双方主张:赵X主张店铺相关款项是借款,要求返还。孙X辩称店铺是家庭共同经营,赵X的出资属于投资行为,不是借款,且投资款具体金额缺乏充分证据佐证。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店铺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作为家庭成员出资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应认定为投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出资为借款,投资款具体金额也缺乏充分证据,所以对赵X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即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涉及金钱往来时,尤其是和亲属之间,一定要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如果是借款,要写好借条,注明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转账时也最好备注款项用途。别觉得是一家人就不好意思,真到了有纠纷的时候,白纸黑字才能说清楚。
结尾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法院最终驳回了赵X的上诉请求,认定案涉款项不构成借款。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李丹律师。李丹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6年,承办过超800起案件,其中婚姻家事及民商事疑难案件占了很大比例。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精准抓住了借贷合意这一关键问题,为孙X成功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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