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XX公司与浙江甲X公司就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竣工验收等问题争执不下。涉案工程存在桩基和水电安装工程实际施工人认定难题,工程延期竣工责任归属不明,欠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计算标准有争议,竣工资料和图纸交付情况也存在分歧,这些问题相互缠绕,形成了一个看似难以解开的“死结”。
定性:明确各方责任关系
执业20年的汪家道律师深知建设工程纠纷的复杂性,在承办过350余起相关案件后,他形成了一套严谨的审查方法。面对本案,他首先从合同约定入手,梳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付款周期、竣工验收等关键条款,汪家道律师仔细研究每一项条款,判断双方是否按照合同履行。例如,在认定桩基和水电安装工程实际施工人时,虽然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包括桩基,但汪家道律师通过审查结算工程款等证据,明确了桩基工程款包含在结算中,否定了浙江甲X公司关于桩基由他人施工的主张。对于水电安装工程,根据补充协议及相关证人证言,确定消防工程由宁波XX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施工,相应资料不应由浙江甲X公司提供。
突破:抓住关键证据和合同约定
在处理欠付工程款和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问题上,汪家道律师紧紧抓住合同约定这一关键。合同对付款周期和逾期支付利息有明确规定,汪家道律师据此计算出宁波XX公司应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对于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组织验收,浙江甲X公司施工的工程于2018年1月25日已达竣工验收标准,但直到8月28日才竣工验收合格,汪家道律师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宁波XX公司支付违约金,并通过合理的理由说服法院对过高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进行调整。
从接案到二审判决,汪家道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浙江甲X公司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最终,法院驳回了宁波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宁波XX公司需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欠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等共计1618848.15元。汪家道律师成功为当事人破解了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困局,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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