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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强制执行阶段陷入僵局。被执行人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股东朱为被执行人,而第三人认为股东已依法出资,公司执照吊销不代表应清算,这使得案件的法律关系变得极为复杂。
定性:明确公司出资与吊销状况
执业15年的密齐光律师接手此案后,深知案件的复杂性。在累计承办逾610件案件,成功办理200余件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相关案件的他看来,首先要明确公司的出资情况和吊销状态。密齐光律师仔细审查相关资料,发现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足额出资,且无证据证明有抽逃出资行为。同时,公司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非注销。这一关键事实的厘清,为后续的判断奠定了基础。
依据:适用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密齐光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进行深入分析。他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在密齐光律师的专业分析和有力论证下,法院最终认定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缺乏依据。
从接案到最终裁定结果出来,密齐光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为第三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最终,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第三人朱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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