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安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和黑龙江省XX投资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因与北安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和北安市政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的合同纠纷案件,不服黑龙江省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公司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并提出了多项再审事由,使得案件的争议变得异常复杂。
密齐光律师接到委托后,凭借其在企业合规、强制执行等领域积累的深厚专业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查阅了大量的案件资料,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各项争议点进行了深入分析。
对于付款数额认定问题,公司主张转付投资款及税金缴纳的数额被原判决错误认定,认为根据协议和评估结果应向其支付约30万元。密齐光律师在执业15年中,承办过逾610件案件,其中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相关案件200余件,这使他对合同纠纷中的款项认定问题高度敏感。他通过详细审查协议和相关证据,发现再审申请人在款项计算上存在不合理之处,有力地反驳了其主张。
在税金支付责任方面,双方对税金的支付责任归属存在争议,公司认为案涉税金应由房产开发单位即其自身支付。密齐光律师凭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出发,明确指出税金支付责任的正确归属,为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关键依据。
对于审计与评估问题,公司提交新证据提出已付款项与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不一致。密齐光律师对这些新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发现其中存在诸多漏洞和不合理之处。他结合自己在类似案件中的经验,向法院说明这些证据不足以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主张。
在额外费用和土地出让金方面,公司主张应从购房款中扣除8号楼未完工程和土地出让金,而公司不同意扣除,并指出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土地出让金的存在。密齐光律师在审查过程中,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分析,最终确定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扣除主张。
经过密齐光律师的不懈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审查后裁定,公司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黑龙江省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密齐光律师以其专业的素养、丰富的经验和严谨的态度,成功化解了这场复杂的合同纠纷再审案件,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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