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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X月XX日,案外人驾驶原告实际所有的浙GSS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虽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在保险期内,但原告索赔时,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还认为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案件陷入复杂的索赔纠纷困局。
面对被告对损失金额的异议,执业十余年的李伟玲律师没有慌乱。在承办过近千件各类案件的她看来,证据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她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通过严谨的鉴定程序,为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找到了客观依据。这一动作将原本模糊的损失金额清晰化,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法律适用:争取费用合理承担
庭审中,李伟玲律师展现出扎实的专业功底。她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出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成功说服法院认定鉴定费970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施救费600元,她提供正规发票作为证据,让这部分费用也得到法院支持。
从接案到最终判决,李伟玲律师凭借自身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合法权益。法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整个过程中,李伟玲律师高效解决问题,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充分体现了她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卓越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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