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主张案涉房产为双方共有财产,而被上诉人则认为是其婚前财产。擅长处理婚姻家事纠纷等各类民事争议问题的吕泽宇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委托后,开启了为其维权之路。
吕泽宇律师接案后的首次行动便是梳理案件证据。过去处理过20余笔婚姻纠纷案件的吕泽宇深知,在这类案件中,合同签订时间、付款凭证等证据是关键。他重点举证案涉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上诉人婚前单独签订、首付款收据交款单位为被上诉人、房产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被上诉人单独所有。同时,针对上诉人提交的转账流水,吕泽宇律师指出无法证明系用于支付案涉房屋贷款。此外,他还提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均无固定收入,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房贷的情形。凭借这些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逻辑,基层人民法院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然而,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拟证明其缴纳房屋贷款的事实。吕泽宇律师与办案单位展开了新一轮的沟通。他针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凭借处理大量民事案件积累的经验,指出该电子凭证无法证明收款人的详细信息、无原始载体对应,且仅有少量记录标明房贷,其余均未标注,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同时,他补充提交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拟证明20XX年X月起案涉房屋的房贷均由被上诉人母亲转给被上诉人后缴纳,进一步佐证案涉房产的还贷与上诉人无关。
在二审审理阶段,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吕泽宇律师结合一审证据及二审质证意见,围绕案涉房产的婚前属性、产权登记效力、上诉人举证不能等核心要点展开辩论。执业5年、处理过百余笔民事案件的吕泽宇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坚持案涉房产为被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吕泽宇律师成功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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