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刘XX与刘XX、莲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这一环节就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执业五年的王伟栋律师接手被告刘XX的委托后,深知保证期间在这类案件中的重要性。
王伟栋律师接案后,凭借其多年处理民商事合同案件的经验,第一时间查阅了全部案件卷宗。在过去的数百起案件处理中,王伟栋律师养成了严谨细致的阅卷习惯,尤其关注合同条款的细节。他发现保证合同第八条约定“担保人保证期限:主债务直至还清为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X>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这种表述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在庭审中,原告刘XX要求被告汪XX、盖XX、乌苏市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伟栋律师依据自己丰富的庭审应对经验,向法庭提出本案保证期间已过,被告汪XX、盖XX、乌苏市XX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已免除的观点。法庭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据。
王伟栋律师补充理由称,自己在以往类似案件中,多次依据此法律规定成功为当事人免除保证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借款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XX年X月XX日,而原告于20XX年X月XX日立案起诉,已超过二年的保证期间。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伟栋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汪XX、盖XX、乌苏市XX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已免除。
对于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计算,王伟栋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指出被告刘XX从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日分十次共向原告偿还480000元,应按照法律规定合理扣减本金和利息。他还强调20XX年X月XX日和20XX年X月XX日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签订的两份《债权债务确认书》,因其余被告未签字亦不知情,应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刘XX、莲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XX偿还523920元,并以404406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自20XX年X月XX日起直至借款本金还清期间的利息,同时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王伟栋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被告刘XX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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