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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两名原告是死者父母,其子在校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原告申请理赔遭拒,保险机构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属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2021年开始执业的郑文婧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她仔细翻到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部分,查看相关规定,同时重点审查保险合同订立、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保单送达等关键事实。
构建诉讼思路
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100件、其中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48余件的郑文婧,针对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从条款提示义务未依法履行、未向投保人交付保单等核心点组织证据。她对比了保险机构提供的送达记录和投保人的陈述,发现存在矛盾之处。又详细查阅了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拟定诉讼思路。在庭审中,她围绕这些规定,充分论证保险机构免责理由不成立,清晰阐述原告主张的法律与事实依据。
专业壁垒转化为胜诉优势
毕业于江苏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的郑文婧,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抓住保险机构未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与保单送达义务的关键。在处理多起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积累的经验,让她能够敏锐地发现案件的突破口。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机构虽将法律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但未能举证证明已依法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义务,其免责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属于承保范围。法院判决保险机构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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