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据补强,锁定关键信息
本案中,关键证据缺失问题较为突出。申请人主张超付劳务费,但双方对实际支付金额和应支付金额存在较大争议,且缺乏清晰明确的书面结算文件。此外,对于组件丢失责任、窝工损失等关键事实,也没有完整的证据链。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明艳接案后,采取了一系列非常规的补强路径。马明艳首先仔细梳理了双方的合同、施工记录、沟通函件等资料,从中比对不同材料中的信息。通过对施工日志和项目经理签字的情况说明进行分析,发现了窝工期间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费用的产生依据。同时,马明艳还申请仲裁庭调取了双方的资金往来记录,获取了准确的付款金额和时间信息。通过这些努力,马明艳发现了关键信息,如被申请人实际收到的劳务费金额、窝工损失的具体构成等,为案件的后续处理奠定了基础。
审查结论,把握程序细节
2025年11月13日庭审结束后,仲裁庭作出了初步的不利结论。马明艳审查该结论时发现,仲裁庭在认定组件丢失责任时,未充分考虑到组件未运送到被申请人手中以及总包方出借组件的相关事实,存在证据采信不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马明艳于2025年11月15日向西宁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裁决异议书》,并附上该条款。同时,马明艳还补充了相关证据,进一步证明被申请人不应承担组件丢失的责任。2025年11月20日,仲裁委员会重新审查了案件,对部分事实进行了调整,但最终仍维持了原裁决中关于超付款项返还的部分。
量化结果,展现案件全貌
案件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2025年11月20日结案。最终,西宁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青海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陕西XX公司超付的款项701741.07元;并支付以701741.0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的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申请人陕西XX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青海有限责任公司的仲裁反请求也不予支持。本案仲裁期间共开庭2次,马明艳提交书面材料3份,当事人青海有限责任公司到庭2次。马明艳律师在此过程中始终坚持其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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