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某、B某与C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后,镇政府以“村民阻拦”为由未履行宅基地放样义务,十余年间原告信X维权无果,“三证”也因镇政府未告知到期程序而失效。之后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却被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履职申请”驳回,这使得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镇政府的履行义务以及原告赔偿请求的关联性等问题相互纠缠,形成了一个难解的困局。
定性:明确行政协议争议特殊性
面对这错综复杂的局面,执业多年的郑智律师没有被表面的问题所迷惑。在承办过数十件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后,他深知合同条款和履行细节的重要性。郑智律师敏锐地发现,D县政府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错误归类为“一般不履行法定职责”,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他指出,《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原告通过信X持续主张权利的行为应视为“要求履职”,复议机关不应以形式要件缺失为由拒绝实体审查。这种对案件性质的准确把握,为后续的代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论证:强调镇政府主动义务
郑智律师进一步强调,《补偿协议》中“安置土地放样”系C镇政府的主动义务,无需原告另行申请。镇政府未告知证件到期程序,存在行政不作为。在他看来,行政协议的履行需要严格按照约定执行,镇政府不能以各种理由推脱自己的责任。为了证明镇政府未履行核心义务,且所谓“村民阻拦”与事实不符,郑智律师精心组织了《补偿协议》、“三证”、信X答复、安置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这些证据有力地支持了他的观点,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从原告委托郑智律师代理案件到法院作出判决,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努力。最终,法院认定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20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D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并重新作出决定。虽然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诉复议决定无直接因果关系,赔偿请求被驳回,但郑智律师通过精准的分析和有效的代理策略,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的行政协议纠纷困局,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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