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是否应支付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以桂林某有限公司诉俸X1、张X、俸X2、俸X3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为例,该案件清晰地展现了这一法律争议焦点。
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的何小艳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功底扎实,自2008年开始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数百起,在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建设工程等领域均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在本案中,何小艳律师作为上诉人桂林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为企业的诉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本案的基本情况是,俸X4在桂林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俸X1、张X、俸X2、俸X3要求公司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桂劳社发〔2009〕90号通知,判决公司支付救济费。然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用人单位负责,且一审程序违法。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均未明确规定企业需给付因病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虽然桂劳社发〔2009〕90号通知对救济费作了具体规定,但桂人社发〔2015〕3号通知明确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不发给死者生前被供养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何小艳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精准把握了这一法律规定的变化,为企业的上诉请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在程序方面,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未按法律规定变更主审法官,未听取当事人意见,将依职权收集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但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变更主办人符合法律规定,依职权收集的证据材料未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对该证据材料未质证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桂林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准确适用,也彰显了何小艳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的专业能力和精准判断。
此案给我们带来的法律启示是,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企业和劳动者都应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变化,特别是涉及到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同时,在诉讼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也是至关重要的。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深入研究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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