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X日,原告麻xx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李xx合同纠纷一案。麻xx与李xx原本是合作关系,在被告的多次恳求下,麻xx同意将与被告共同享有的对宁波xxxx有限公司800000元债权,全部由被告在(20XX)浙0XXX执xxxx号案件中抵扣其对宁波xxxx有限公司的债务。麻xx还从湖北赶到宁波市XX区人民法院与各方共同办理执行和解事宜,同时被告承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原告150000元,20XX年XX月归还余款250000元。然而,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支付,原告多次催促无果,只能诉诸法律。
朱佳嫣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其在民商事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投入到案件中。自2023年执业以来,朱佳嫣已成功办理250余件民商事相关案件,这使她对这类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和争议焦点有着敏锐的洞察力。
在庭审中,被告李xx书面答辩称,原告要求归还款项缺乏事实依据,案涉折抵的800000元中是麻xx应当要承担的费用,他是被迫写下250000元欠条,欠款实际并不存在。但朱佳嫣律师协助原告麻xx提交了相关证据,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主张。法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而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因关联性不足未予采信。
朱佳嫣律师深知,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债权转让并非无偿。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原、被告已经明确(20XX)浙0XXX民初xxxx号案件中的80万元(及利息)原告麻xx和被告李xx是各半享有的,相关的生效判决也认定原告麻xx无需承担任何债务。从常理而言,原告将自己的40万元(及利息)份额转让给被告抵扣其个人债务不可能是无偿的,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愿将40万元赠与被告偿还债务。
最终,法院支持了朱佳嫣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将4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应当支付同等的对价,判决被告李xx支付原告麻xx价款4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场官司的胜利,再次彰显了朱佳嫣律师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她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不放过任何一个能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细节,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赢得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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