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履行过程里的证据留存至关重要,一旦缺失关键凭证,就容易引发司法争议。云南XX公司与昆明XXXX开XX锦XXX幼儿园的买卖合同纠纷便是如此。原告云南XX公司与被告幼儿园签订《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提供教学设备及配套课程,被告按约支付款项。然而,被告欠付2024年秋季学期课程款,2025年2月还明确不再使用课程。原告遂诉请解除协议、支付课程款、设备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被告虽同意解除协议和支付课程款,但抗辩未收设备、不应支付利息和律师费。
汤思骑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到了这起案件中。汤思骑深知在没有直接收货凭证的情况下,要让法院认定设备已交付并非易事。在立案审理阶段,法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汤思骑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在证据质证环节,汤思骑协助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
随后,汤思骑引导法院审查确认了案涉协议约定内容、被告欠付课程款、明确不再使用课程、原告支出律师费8000元,且被告支付的课程款未达约定金额等事实。针对合同解除条件、设备交付事实、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承担等争议焦点,汤思骑凭借自己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向法院阐述被告构成违约,案涉设备已实际交付的观点。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原告云南XX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教学设备课程款13895.80元、教学设备款258212元、律师费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被告承担,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汤思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对合同履行事实的精准把握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原告成功追回了27.2万的设备课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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