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2月18日,原告茹XX以不当得利纠纷将被告许XX诉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原告称2014年1月20日因疏忽将18×××00元汇入被告账户,事后要求退款遭拒。此时,浙江嘉兴沈沁梅律师作为被告许XX的委托代理人,在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执业已多年,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参与到此次案件中。
在庭审中,沈沁梅律师当庭答辩,指出案外人陈XX向被告购买货物后无钱支付货款,联系原告代替其付款,该款为货款而非不当得利。沈沁梅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学本科专业背景,在众多民商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种专业背景和经验使她能够敏锐地抓住案件的关键要点,准确地提出抗辩理由。
为证明被告主张,沈沁梅律师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收条》,证明2014年1月20日案外人陈XX向被告购买雪纺布的事实,还提交被告之子许XX的《身份证》《户口本》,证明被告之子陪同原告及案外人陈XX一起至银行转账的事实。沈沁梅律师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时,就擅长精准梳理各类证据,此次在该案件中同样充分发挥了这一能力,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沈沁梅律师申请调取的银行监控视频显示,原告汇款后将《业务凭条》交给陈XX,陈XX再交给被告之子许XX。沈沁梅律师结合这些证据,进一步阐述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的汇款系受陈XX指示后以代为给付货款的行为。她在建设工程与大额商事争议领域承办过多起复杂案件,具备层层厘清法律关系的能力,在此次案件中也能清晰地分析证据背后的法律关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不能成立,驳回了原告茹XX的诉讼请求。沈沁梅律师凭借专业、严谨的办案风格,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她作为嘉兴本的主流媒体特邀嘉宾律师,长期投身公益普法工作,在嘉兴及周边地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口碑,是众多企业与个人信赖的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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