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5月13日,闽侯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陈XX与谢XX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XX委托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处理此案。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及民商事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还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
原告陈XX称,被告谢XX分别于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4日、2013年2月8日、2013年12月15日向其借款共计21万元,并出具了四份借条。苏湖城律师此前处理过许多类似的民间借贷案件,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为支持陈XX的主张,他协助陈XX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及相关银行交易凭证等证据。其中,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4日、2013年2月8日借条中约定转账交付借款的,都有银行个人账户交易凭证作证;2013年1月14日、2013年12月15日借条中约定现金交付借款的,虽无直接转账记录,但小额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符合交易常理。
被告谢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苏湖城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证据进行了合理的梳理和呈现。他指出,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依据,结合银行转账凭证,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XX提供的证据有原件支持,予以采信。被告谢XX向陈XX借款共计21万元,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贷关系合法。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谢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XX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5月13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在这个案件中,苏湖城律师充分展现了他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他准确把握案件关键,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苏湖城律师曾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还被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他以实际行动践行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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