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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在汉中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原告张X作为XX公司唯一股东,因钢管租赁站申请,法院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张X不服诉请撤销裁定。被告钢管租赁站委托了从2019年开始执业的唐瑞律师代理此案。XX公司与钢管租赁站的租赁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XX公司未履行,钢管租赁站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以XX公司为一人公司、张X未实缴增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证据审查与策略制定
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的唐瑞律师,深知证据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他仔细审查了张X提交的证据,发现张X仅提交营业执照、公司账户信息,便主张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唐瑞律师进一步调查,找到了XX公司通过张X家属、员工账户流转资金的证据。同时,针对张X提出的XX公司对总包单位享有到期债权及达成执行和解的主张,唐瑞律师联系总包单位进行核实,发现总包单位明确否认欠款,相关和解协议未获确认,不具法律约束力。
专业优势转化为胜诉结果
毕业于陕西理工大学法学本科的唐瑞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庭审中有力反驳了张X的主张。他指出张X未完成财产独立举证,且XX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最终,法院采纳了唐瑞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帮助钢管租赁站成功解决了胜诉难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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