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要求确认被告名下持有的目标公司30%股权归其所有,并办理变更登记。原告称自己原为公司股东,后因事务繁忙,与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代持其股权,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其始终行使股东权利。被告虽认可自身为名义股东,但否认原告为实际出资人,主张实际权益人另有其人。
赵月亮律师,江苏允文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6年,一直专注于公司经营领域的法律事务。在这起案件中,赵月亮精准把握股权代持纠纷中的核心举证规则,将焦点放在“代持合意”这一关键要件上。
赵月亮带领团队有效利用工商登记资料、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清晰记载了股权转让过程,这些外部公示文件成为有力的证据。同时,赵月亮还发现原告与被告并不熟悉,这使得原告的代持主张缺乏合理性。
通过对证据的深入分析和整理,赵月亮向法庭揭示了原告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合意,仅凭股权转让未实际支付价款等间接情节,不足以推定代持关系存在。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赵月亮执业6年来,在公司经营领域处理了多起类似的股权纠纷案件,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此次案件的胜诉,再次证明了赵月亮在公司经营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在处理股权纠纷方面的深耕路径。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