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XX于2020年4月27日经介绍进入泗县某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他与刘X协商每天工资为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刘X垫付了医疗费。该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XX受伤后,向被告反映情况,被告起初表示愿意赔偿,后来却互相推诿。张XX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本案有两个核心争议点。第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X的代理律师刘欢律师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工作安排、工资多少等都由别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第二,各被告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查明,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某公司转包的标段工作。法院认定,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和宿州某公司不承担责任;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不承担责任。同时,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宿州XX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蔡XX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公司结算后出具拖欠工资明细,欠蔡XX自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工资款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至今未付。蔡XX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款62687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蔡XX剩余工资。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准备了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工作的相关证明。在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宿州XX公司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现未按规定履行,应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订下的付款计划虽存在部分没有到期,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明细、工作证明、工伤认定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避免违法转包工程,明确用工主体责任。
在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中,一个明确了用工主体责任,一个成功为劳动者讨回了被拖欠的工资。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处理这两起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时,能够找准关键突破口。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使他在庭审中准确抗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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