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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纠纷发生时,许多当事人往往不知从何入手,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收集,常常感到无助和迷茫。沈怡君律师的出现,为这些陷入困境的当事人带来了希望。
以某食品加工公司诉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为例。原告在“爬虾馅水饺”地标宣传牌上使用“CCTV7上视品牌”,被工商分局认定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作出处罚。原告不服,认为法定代表人曾接受CCTV7《致富经》栏目的人物专访,使用该宣传语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描述。沈怡君律师接案后,开始细致地梳理证据。她深入研究中央电视台的回复以及相关广告宣传的规定,明确专访类栏目不满足广告的连续性属性,且原告将人物专访与产品宣传相混淆。在法律适用上,她准确把握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成功论证原告行为不仅是对产品本身的虚假陈述,更是通过攀附国家电视台的公信力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沈怡君律师成功维护了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沈怡君律师之所以能如此出色地处理案件,与她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知识储备密切相关。她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执业14年来承办了大量案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80%,在诈骗、开设赌场、帮信等细分类型上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她担任吉林万珏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是“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会员、吉林省律师实习指导老师等,这些多重身份和角色使她能够接触到更广泛的法律资源和信息,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在日复一日的执业过程中,沈怡君律师始终保持着冷静和专注,以专业的态度应对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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