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陈X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书》共同投资开发地块,原告投入1200万元,双方竞买土地后,因城市规划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项目开发停滞逾十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最初面临的困境是,若按原诉请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被告明确表示无资金返还,可能出现“胜诉却无法执行”的局面。20XX年,原告找到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邵如阳律师寻求帮助。邵如阳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合同事务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合伙合同纠纷。面对此案,邵律师意识到原诉讼请求可能存在执行难题,初步策略是重新审视案件情况,考虑调整诉讼请求以保障原告权益。
邵律师熟悉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关键时间节点果断采取了非常规策略。原告原诉请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1200万元,但被告无资金返还且土地登记在被告名下。按照普通代理思路,坚持原诉请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而邵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考虑到共有物分割的法律规定以及案件实际情况,及时在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提出拍卖、变卖土地后按比例分配价款。这一策略的调整避免了高额评估费用和冗长的清算程序,在紧张的诉讼进程中,为原告争取到了更可行的解决方案。例如,若不进行诉讼请求的变更,可能会进入繁琐的评估和清算流程,耗费大量时间和费用,且最终结果可能无法保障原告的投资权益。而邵律师的策略调整,使案件朝着更有利于原告的方向发展。
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并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后变更为拍卖、变卖土地后按比例分配价款;被告虽未明确反对解除合同,但表示无资金返还投资款。邵律师通过系统整理协议书、投资款明细单及付款凭证、政府部门文件、被告请示文件等证据,证明了双方投资事实及项目长期停滞状态,支持原告解除合同并按比例分配土地拍卖款的主张。最终,裁判机关采纳了原告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解除双方协议书,被告按比例分配土地拍卖款。
目前,法院已判决解除双方协议书,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案涉土地使用权对外公开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必要费用后按比例分配。但土地拍卖、变卖过程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如拍卖价格不理想、出现第三方阻碍等情况。邵律师告知原告,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判决内容,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例如,若被告不履行拍卖义务,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拍卖价格过低影响原告利益,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和调整。这一安排为原告保留了后续维权的路径,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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