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冯某在保险业务员的推荐下购买了终身寿险。后来,他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冯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赔付并解除了保险合同。冯某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金。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冯某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法院查明的事实:保险公司提供了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但从这些证据中,无法明确看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已就健康事项向冯某进行了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且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也无法确认为冯某本人操作。
双方各自主张:保险公司主张冯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魏宪合律师代理冯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冯某一方的理由。因为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履行了询问义务,也就不能认定冯某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且冯某处于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不能仅凭其有高血压病史就认定其是带病投保。
第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理
法院查明的事实:保险公司以冯某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解除合同,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冯某存在带病投保的恶意,也没有履行审慎审查义务。
双方各自主张:保险公司认为有权解除合同;魏宪合律师认为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因为保险公司没有完成举证责任,不能证明冯某存在故意隐瞒病情的情况,所以应承担保险责任。
整体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于保险公司的询问要如实回答,但也别被保险公司的一些模糊表述忽悠了。如果遇到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赔,不要轻易放弃,要查看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询问义务。同时,保留好与保险相关的各种证据,比如投保单、录音录像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中,冯某最终成功拿到了保险金,这得益于法院的公正判决,也离不开律师的专业辩护。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执业以来,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敏锐地抓住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询问义务履行的关键问题。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为他打下的扎实法律功底,在处理这类复杂的保险合同纠纷时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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