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庞女士和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当时约定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签认购书当天,庞女士支付了XX,XXX元定金,公司也出具了收据。
然而,问题出现了。庞女士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和双方原本商定的“X,XXX元/㎡”不一致。XXXX年X月X日,庞女士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退还XX,XXX元定金。但公司拒不退还,坚称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双方争执不下,矛盾就此产生。
庞女士委托了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戴雯雯律师。戴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相关证据和法律条文。她发现,虽然双方签订了认购书,但对于单价存在争议,且庞女士有合理理由认为实际商定的单价与认购书上不同。
在法庭上,戴律师据理力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为庞女士争取权益。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女士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负担。
这件事要是换个人可能就栽了,其实记住两点就能避免。一是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核对各项条款,特别是涉及金额、单价等关键信息;二是如果发现合同内容与协商不一致,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
最终,庞女士成功拿回了定金。戴雯雯律师虽然执业时间从2023年至今,但已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正是这数百件案件的积累,让她在处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能够迅速找准关键突破口,精准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对每一个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让她在面对复杂的合同纠纷时格外从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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