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工伤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常使出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手段,给工伤职工带来程序上的劣势。就像有的用人单位在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时,通知职工提前上班,随后以职工已上班为由停发剩下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常规认知,职工上班了就该拿上班的工资,似乎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发也有道理,很多职工面对这种情况也会陷入迷茫,甚至选择妥协。
彭佩荣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有着独特的策略。彭律师从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具备极为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尤其擅长精准拆解案件核心痛点、制定高效解决方案。当他接手这类工伤纠纷案件时,会将争议焦点从“职工提前上班是否应停发停工留薪期工资”转移到“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上班工资的性质差异”上。
庭审中,用人单位代理人往往强调“职工已经上班,就不应再拿停工留薪期工资”。法官归纳的焦点为:职工提前返岗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应停发。彭律师凭借多年办理工伤纠纷案件的经验,总结出一套清晰的论证方法。他指出,“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法律给予工伤职工的“养伤钱”,目的是保障职工在养伤期间的基本生活,让其安心养病,只要在法定的养伤期内,单位就必须按职工受伤前的工资标准照常发放。而“上班工资”是职工付出劳动后,单位给予的“辛苦钱”。这两笔钱“出身”不同,目的也不同,不能相互抵扣。
彭律师当庭详细阐述这两笔钱的性质区别,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进行说明。用人单位代理人听后,开始试图反驳,但在彭律师条理清晰的论证面前,逐渐显得底气不足。代理人多次想要打断彭律师的发言,但都被法官制止。最终,代理人沉默了几分钟,不得不承认这两笔钱性质不同的事实。
目前,虽然已有法院判决支持工伤职工提前返岗可同时获得“劳动报酬”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导致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彭律师告知职工,如果遇到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彭律师也建议用人单位依法支付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避免后续的法律风险。这一安排为职工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也体现了彭律师为当事人全面考虑的专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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