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一是一家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是该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50%股权出让给原告,原告当日转账50万作为入股款。之后,原告又分别转账15万(备注项目入资)、20万(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款项合计85万,均为股权投资、项目投入性质。然而,原告在2022年1月补签借款合同,主张这85万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
案件最初,原告仅持有事后补签的借款合同,但这份合同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够证明款项性质为投资款而非借款的有力支撑。
周科兵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证明双方存在股权转让的事实;转账备注明确显示款项为项目入资和合同保证金,进一步锁定款项性质;工商登记显示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说明原告的投资行为;企业信息也能佐证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原告的股东身份。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案涉85万是股权出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以借款合同主张借贷关系成立,但周科兵律师回应称,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的债务转化条款,且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构成前提是本案基础关系为民间借贷,而本案基础关系并非如此。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科兵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精准定性法律关系、构建完整证据链、准确适用法律规则的方法论。他第一时间剥离“借贷”假象,锁定股权出让和投资的基础关系;通过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转账备注、工商登记、企业信息等证据,形成闭环抗辩;紧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键的“基础关系抗辩”规则,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适用前提,说服法院采纳抗辩观点,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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