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本是合伙关系,他们一起以企信公司的名义承接了雄安新XX“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劳务施工”工程。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了《协议书》《借条》《欠条》,把杨的776,096元投资款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还约定在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后优先偿还。可后来被告没按约定还款,杨就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还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核心争议点如下:
1.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也就是工人工资和材料费未付清为由进行抗辩。原告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会导致自己的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法院查明,虽然协议约定付款条件为“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但这个条件若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违反了公平原则。而且被告王消极阻止条件成就,所以法院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
2.利息计算标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被告可能对利息计算标准存在异议。法院依法将利息调整为一年期LPR四倍,因为违约金与利息合计超过法定上限,所以违约金不予支持。
3.担保责任及企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李承担担保责任,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需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本金776,09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分段以不同本金基数计算,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合伙或者借款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像付款条件、利息计算等都要写清楚。如果遇到对方以各种理由不履行约定,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提供担保时,要清楚自己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结尾
这起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诉求,明确了付款条件、利息计算和担保责任等问题。李超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精湛的诉讼技巧,成功为原告追回了投资款及利息。李超律师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学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其中民间借贷等相关案件就有130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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