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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安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就西安XX国际购物中心负二层视频监控系统改造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价款、付款方式、工期等内容。工程开工后,双方在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问题上产生争议。陕西XX公司起诉要求西安XX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西安XX公司反诉要求陕西XX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结算价款为68万元,扣除罚款1万元后为67万元。西安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同时考虑到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将逾期付款利息和延误工期违约金相互折抵。唐瑞仔细研究案件细节,认为一审法院在工期延误责任认定和违约金处理上存在问题。
二审中,唐瑞协助西安XX公司提交了B2层1区工区吊顶装修工程验收记录表等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虽约定工期根据甲方装修进度而定,但实际点位变动及装修工程对监控改造工程影响只是局部个别,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在施工方陕西XX公司。考虑到原合同逾期完工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酌定陕西XX公司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8万元。同时,法院支持了陕西XX公司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的主张。
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西安XX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部分,撤销原判决中关于违约金和利息折抵的部分,判决西安XX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陕西XX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8万元。唐瑞在执业7年中,处理此类经济纠纷案件经验丰富,通过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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