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XX年X月X日,庞女士作为乙方与吴川市XX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置业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庞女士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为XXX㎡,套内面积为XXX㎡,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签订《认购书》时,庞女士支付了XX,XXX元定金,该定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自动转为购房款。同时,认购书还规定庞女士须在签署《认购书》之日起X日内,到甲方指定签约地点缴纳应缴房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相关按揭手续,否则视为违约,逾期超过XX天《认购书》自动解除,已付定金和房款不予退还。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认购书约定单价与商定单价是否一致
庞女士认为《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所以向被告方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XX,XXX元定金。而被告方则否认与庞女士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主张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及是否有证据证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但从最终判决来看,法院综合考虑相关情况,并没有完全认可被告以认购书单价为准的主张。
争议点二:定金是否应该退还
庞女士以单价不一致为由要求退还定金,认为自己不应按照认购书约定继续履行。被告则以庞女士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定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认购书有关于违约的规定,但由于存在单价争议这一情况,不能简单认定庞女士违约。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告应向庞女士返还定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女士返还定金XX,XXX元,同时驳回了庞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庞女士已预交),由被告吴川市XX公司负担,并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庞女士径付,法院不再退收。
法律建议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购房认购书等重要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价格、付款方式等关键内容。如果发现合同内容与之前商定的不一致,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在遇到纠纷时,要冷静处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庞女士因为认购书单价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定金。戴雯雯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凭借其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争议点。戴雯雯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这种对各类案件的深入钻研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能够为庞女士找准突破口,维护了庞女士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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