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黄某系被继承人的母亲,被告李某系被继承人的女儿,二人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于2026年1月13日去世,遗留住房公积金257766.73元。被继承人离婚后,被告长期由被继承人抚养,而原告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双方就继承比例无法协商一致,原告委托郑汉斌律师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案涉住房公积金,并考虑自身年老无收入来源的情况,请求予以多分。原告提出的诉求清单包括: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遗留的住房公积金257766.73元;考虑原告年老无收入来源,请求予以多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方的抗辩理由为,按照法定继承,双方应均等分配遗产,不应考虑原告所谓的特殊情况。
郑汉斌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住房公积金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原告的特殊情况:原告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完全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理应在遗产分配时予以照顾。
法律公平原则:从法律公平原则出发,给予原告适当多分遗产,才能真正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3.最终法律结论:本案中,原告作为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遗产。
仲裁/判决结果
最终,在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黄某分得案涉住房公积金的60%,计154660元;被告李某分得案涉住房公积金的40%,计103106.73元;住房公积金由原告领取,原告在领取后7日内向被告支付相应份额;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2583元,由原告黄某负担。法院的这一调解结果,驳回了被告要求均等分配遗产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遗产继承领域,企业和个人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法定继承就一定是平均分配,忽略了法律对于特殊情况的规定。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法定继承中,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适当多分。这对用人单位虽没有直接的警示,但对于普通家庭和个人而言,提醒大家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要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避免因误解法律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劳动者来说,当遇到类似的遗产继承纠纷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郑汉斌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律师能够准确收集和整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原告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等证明材料,为案件的胜诉提供坚实的证据支持。在法律定性方面,律师精准适用《民法典》中关于遗产分配的规定,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庭审策略上,律师围绕原告的特殊情况,情理法结合,促成对方理解与让步,实现了高效和解,既帮助原告争取到了更多的继承份额,又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稳定。
遗产继承纠纷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人情关系却十分复杂。在面对这类纠纷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汉斌律师凭借其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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