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B某是某文化艺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主营高端管乐器进口、销售与艺术培训,在行业内口碑不错。但在经营过程中,B某涉嫌三种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一是和国外供货商共谋,通过水客带货的方式,把本应按一般贸易申报的300余支萨克斯、小号等乐器,从多地旅检渠道以“蚂蚁搬家”的方式携带入境;二是以低报价格的方式,从境外走私进口同类乐器50余支,伪造合同、发票来压低申报价格;三是和境外供货商共谋,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贸易,套刷身份证提货入境。海关初核偷逃税额超过100万元,B某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检方认为B某实施了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偷逃税额较大,应按个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B某一方则强调,公司一直合法经营,是因为自己对海关政策理解不足,被供货商误导才涉案,希望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并降低偷逃税额,争取缓刑。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周文达律师团队介入后,通过阅卷发现了关键问题。在主体定性方面,虽然侦查初期办案机关倾向于认定B某个人犯罪,理由是走私行为中资金流与个人高度关联,但律师发现走私行为是为公司经营所需,乐器用于公司销售与培训业务,违法所得归公司账户,公司合法注册、具备资质,涉案行为是B某作为单位负责人的履职行为。在税额核定方面,律师发现海关核定税额中存在数量重复计算和合法交易混入的问题,水客带货部分与低报价格部分有少量重叠统计,且公司部分合法一般贸易进口记录未被剔除。
法院的认定逻辑
对于主体定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犯罪需满足意志归属、利益归属、主体适格和决策程序等条件。本案中,走私行为体现了单位整体意志,利益归属于公司,公司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涉案行为是单位负责人的履职行为,所以符合单位犯罪的认定规则。对于税额核定,由于海关核定存在程序违法和事实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重新计核后将偷逃税额定格在94.8万余元,落在100万元以下的降档区间。根据《刑法》第153条及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额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机会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被告单位某文化艺术公司罚金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B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周文达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是涉及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要准确理解海关政策,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同时,一旦涉案,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律师可以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结尾
在这起复杂的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中,B某原本面临着三年以上的实刑,但在周文达律师的专业辩护下,不仅成功认定为单位犯罪,还将偷逃税额核减至100万元以下,最终获得了缓刑的结果。周文达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执业以来,他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的精细化办理,承办了近600件刑事案件,其中无罪结案案件达50余件。正是凭借多年的经验积累和对案件的深入钻研,他才能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关键辩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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