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先生与苗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协议离婚时约定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2020年,徐先生要办理拆迁安置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却遭到苗女士拒绝,理由是徐先生不让她探望孩子。两份文件——一份离婚协议书与苗女士的拒绝理由,指向了不同的结论。赵月亮面对这两个问题,需要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诉讼的突破口。
赵月亮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6年,经办案例百余起,在婚姻家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接案后,赵月亮第一时间仔细研究了徐先生提供的材料。凭借多年处理婚姻家事案件的经验,赵月亮深知离婚协议的重要性。她发现,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这是一个关键证据。
赵月亮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涉案的两套房屋是在徐先生与苗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城市改造拆迁安置所得。虽然拆迁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离婚协议已对财产归属做出了明确约定。赵月亮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徐先生所有,苗女士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在庭审过程中,赵月亮向法庭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她指出,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苗女士以探望权问题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缺乏法律依据。同时,赵月亮强调,探望权问题与房产过户问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混为一谈。
最终,法院采纳了赵月亮的观点。法院认为,涉案两套房屋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但离婚协议已明确财产归属,现房屋具备办证条件,苗女士应当协助徐先生办理相关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苗女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徐先生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赵月亮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徐先生解决了离婚后房产过户的难题。在这个案件中,赵月亮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以离婚协议为突破口,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专业表现再次证明了其在婚姻家事领域的深厚功底,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