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黄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黄某依约足额供应了水泥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了少量货款后,便拖欠百余万元尾款拒不支付。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但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绝支付。黄某无奈之下,委托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如下:一是认为对账人已经离职,不再具备对账的资格;二是声称双方未正式结算;三是怀疑原告与对账人串通虚构货款。
杨杭川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本案中,原告供应水泥并开具发票,被告接收货物,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确认的欠款金额,符合货款的法定要素,属于被告应支付的合同款项。
指定结算人的效力: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对账及结算事宜,这一指定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即使该人员离职,其在离职前签字对账的行为也是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被告不能以人员离职为由否定对账的效力。
公司单方抗辩不成立:被告提出的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提供了完整的供货、开票、交付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的单方取消支付货款的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3.最终法律结论:被告的行为构成未足额支付货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原告属于被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商业交易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可以随意以人员变动等理由否定已确认的对账结果。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合同中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具有合法法律效力,企业不能轻易否定。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在于,在商业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能随意违约。一旦违约,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对于劳动者(这里可类比为商业交易中的供货方)的启示是,要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留好相关证据,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杭川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为胜诉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持。在法律定性上,精准锁定“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准确认定被告的违约行为。在庭审策略上,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全面驳斥被告的虚假抗辩,最终实现货款、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全面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百余万元的债权不是小数目,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彰显了杨杭川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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